近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(2011)商标异字第20884号商标异议裁定书,品源代理的被异议人贵州信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,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。
品源代理人认为,被异议商标“信邦”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“信邦”商标使用商品属非类似商品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、摹仿其商标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识的理由证据不足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商标局裁定,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,第5051368号“信邦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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